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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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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2154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到更加突出地位的要求,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目的,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参与、分步推进、城乡统筹”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健全法规和配套措施,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文化、教育等手段,大力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提高废旧商品回收率,完善回收网络,加快形成覆盖面广、功能完善、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生态高效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逐步完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管理机制。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2015年,全省80%以上的城市社区和中心村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各市、县(市)均建有符合当地市场要求的分拣集散中心或交易市场,在全省规划建设10个废旧商品区域性交易集散中心或交易市场,培育10个以上营业额达50亿元的回收利用龙头企业,主要废旧商品回收率达到75%以上。

二、建设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

(三)制定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各市、县(市)要在《浙江省循环经济“十二五”发展规划》和《浙江省商贸流通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总体框架下,加紧编制“十二五”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发展规划。规划由市、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工商、供销等部门联合编制,由当地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各地在编制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发展规划时,要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衔接,充分考虑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需要,合理布局回收网点、分拣中心、区域性回收分拣基地,加快回收网络建设,规划建设一批集废旧商品回收、加工、交易和利用为一体的产业集聚区。

(四)加强回收网络建设。按照“便于交投、服务规范、保护环境”的原则,由各市、县(市)负责辖区内回收网络建设规划和实施工作。加快街道、社区和中心村的回收网点建设,城区每15002000户居民、乡镇每25003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每个中心村设置1个回收站(点)。社区废旧商品回收网点建设列入城市总体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回收网络,大力引导居民社区建立废旧商品分类收集制度,方便废旧商品的回收和投售。新建居民小区应配套建设废旧商品回收网点用房,已建成小区应在物业用房或辅助用房中予以安排,确实没有条件设置固定网点的社区,应设置移动回收点。鼓励在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设立废旧商品和边角余料的回收网点。建设废旧商品回收的电子商务公共平台,探索网络预约、电话预约等上门收购方式,鼓励发展居民社区的自动有偿回收终端。

(五)合理设置分拣中心和交易市场。根据当地重点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市场规模,合理规划和建设分拣中心和交易市场。原则上每个设区市的建成区应设置35个废旧商品分拣加工中心,建设12个废旧商品交易市场;每个县(市)应当设置23个废旧商品分拣加工中心,有条件的县(市)可建设废旧商品交易市场。不断完善废旧商品交易市场的分拣和集散功能,提高专业分拣能力,促进产需有效衔接,实现废旧商品回收加工一体化发展。按照环保卫生的要求,建立从回收网点——分拣中心——交易市场的废旧商品运输网络,并确保商品运输的整洁和通畅。

() 建设废旧商品综合利用产业园区或基地。按照布局合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生态环保为要求,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地建设一批规范经营、统一管理、环境优良、辐射面广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产业园区或基地,引导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企业进入园区或基地集聚发展。支持聚集区申报“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区域性集散市场等国家重点工程,提高综合利用水平。

(七)拓宽重点回收商品种类和范围。根据我省产业特色和消费市场特点,引导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企业率先在废纸、废金属、废塑料、废轮胎、废玻璃、废铅酸电池、废弃节能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及报废机电设备等领域开展综合回收利用业务。引导生产企业在设计和制造环节充分考虑商品回收的便利性和可回收性,推动生产企业与回收利用企业建立购销关系,开展直接回收,逐步实现生产者、销售者责任延伸制。

(八)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废旧商品分拣处理企业技术升级改造,推广精细分拣处理,鼓励企业采用现代分拣设备,提升机械化水平和废旧商品分拣能力。建立产、学、研衔接的互动机制,推进产业园区、重点骨干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加强技术合作。建立废旧商品回收利用技术研发中心(研究所),加强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处理技术攻关,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使用,不断提高加工利用的现代化水平。加大连锁经营、现代物流和电子商务在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各环节的推广应用。充分发挥园区集聚效应,进一步推进废旧商品回收利用技术研发、加快工艺改造、培训从业人员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机构加快废旧商品回收专业人才培养。

(九)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努力培育一批产业规模化大、经济效益好、研发能力强、技术装备先进、回收网络健全的骨干企业。鼓励龙头企业增强上下游业务链接,拓展经营规模,提升业务层次。支持龙头企业依托资本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债权、可转换债等方式开展联合、重组,做大、做强、做精一批龙头企业,促进废旧商品回收利用集约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

三、加大支持保障

(十)加大土地支持力度。按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加大对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对列入各地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重点项目和网点建设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需要进行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予以优先安排。在规划布局社区或中心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时,应将回收网点建设纳入规划内容。各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业企业利用存量厂房和土地兴办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项目。对于分拣加工中心、集散交易市场等不同用途的土地,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对于以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为主的产业园区(基地),要细化规划功能分区,按国家标准确定土地用途,按照不同地类和土地使用标准分宗供地。

(十一)给予税费优惠支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国家和省级各项支持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报废汽车、废旧家电等重点商品回收业务实施连锁经营政策。回收企业发生符合税法规定的费用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转结,但转结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时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其在科研创新、技术改造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方面投入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理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固体废物处置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并免征城市废物贮存设施、危险有害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的相关收费。

(十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加大省商务促进专项资金对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重点向回收网点、分拣中心、交易市场、产业园区等项目建设,信息化建设改造,技术研究与应用和人才队伍建设等领域倾斜。各级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配套资金,推进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加大金融机构对经营情况良好、市场前景广阔的废旧商品回收龙头企业和具备条件的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开发企业所需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帮助企业拓展融资渠道,推动废旧商品回收利用龙头企业的上市申报。对符合条件的,各部门要开设“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鼓励、引导外资和社会资金参与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十三)完善规范标准。全面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等法规规章。加快推进废旧商品回收标准化和立法调研,制定出台《浙江省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浙江省废旧商品回收站(点)建设规范》和《浙江省废旧商品集散市场建设规范》等标准。有效规范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市场秩序,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加强行业统计工作,建立考核和评价机制,逐步推进集行业标准、统计和评价“三位一体”的行业管理和指导体系。

四、切实抓好实施工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商务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广电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法制办、省物价局、省供销社、省国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等部门组成的省级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协调解决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系统推进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作为省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的主管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规划编制、回收处理网络完善、交易市场监管、行业规范、要素保障等工作。各地要将回收网点建设纳入地方政府考核内容,建立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明确职责分工,逐级抓好落实。

(十五)扎实开展试点工作。加快推进杭州市、宁波市、金华市、台州市和永康市等国家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城市建设步伐,逐步向所有重点废旧商品覆盖,支持其他设区市申报国家试点。加强对第一批省级再生资源回收试点城市的工作指导、政策支持和达标考核,尽快形成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在试点城市推进承办企业招投标制度,根据市场规模确定合适数量的企业参与试点城市建设。抓好试点工作经验总结和推广,每年选择35个市、县(市)开展省级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争取到2015年,全省有78个设区市纳入国家试点城市,确定30个省级试点城市。

(十六)加强行业监管。加强对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秩序,营造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完善回收经营者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经营数据定期报送制度,加强对废旧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强化对回收站(点)的治安管理和对无证、无照、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非法回收企业(个人)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利用废旧商品制假、造假等行为,依法查收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惩处收赃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落实废品回收和加工劳动者有关劳动保障的法规和制度。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和旧商品的监管,鼓励进口再利用价值高、对原生资源替代性强、可直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指标优先向环保和清洁生产达标的园区(基地)企业倾斜,加大预防和打击废物非法进口力度。加强废旧商品回收各环节的环境监管和污染整治工作,依法查处污染环境企业,严禁产生二次污染。建立以环保指标为主要依据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推动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清洁生产审核。对未能达到质量和环保要求的企业,要切实加强督查,限期整改。

(十七)健全行业中介组织。按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原则,加强各级废旧商品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建设。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在政企沟通、行业自律、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上岗资质评审、人员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支持协会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开展行业等级考核评价、行业统计、信息咨询和交流合作,提高对本行业的管理和服务能力,协同推进全省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十八)加强改革创新。严格实施行业标准,逐步淘汰一批管理质量低、环境保护不达标的企业,逐步推动废旧商品回收利用行业管理由“放开搞活”向“规范提升”阶段发展。由省商务厅牵头,结合废旧资源回收利用公共平台建设,在家电以旧换新等现有回收网络的基础上,按市场机制和市场需求,探索定点企业上门回收制度,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动态调整一批经营规范的回收企业作为定点回收企业。定点回收率先在国家和省级试点城市、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进行试点,并逐步向全省推广。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系统现有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网络优势,探索利用收购、加盟、租赁、兴办专业合作社等多种方式,对社会回收站(点)、个体经营者等进行整合,夯实回收网络的基础,提高重点废旧商品回收率。

(十九)营造良好氛围。在全社会推动形成加强环境保护、注重资源回收的良好氛围,积极倡导环保健康、循环利用的生产生活方式,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与废旧商品的交投和再生产品的使用。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宣传教育,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城市下岗职工、职业教育毕业生等各类人才从事废旧商品回收和利用。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机构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