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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扶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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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扶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虞政办发〔201621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扶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若干政策》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9日


 

关于扶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根据《浙江省农村电子商务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4]117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工作实际,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加快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络建设

     1.对承办区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管理的供销合作总社,给予3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分5年统筹安排,每年安排不超过100万元,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区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对外宣传推广、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运营管理、人员经费等支出。

2.推进镇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对经区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镇级电商服务中心,给予每个一次性10万元奖励。

3.积极鼓励创建电子商务专业村、“淘宝村”。以行政村为单位,全村从事电子商务的网商数量达到30户或达到该村家庭户数的10%,当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以网络平台统计数为准),经区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每个村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被省级相关部门、机构认定为省电子商务示范村、“淘宝村”的行政村,给予该村一次性20万元奖励。

4.完善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被认定为上虞区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的,给予建设单位每个站点一次性3万元建设经费补助。每个站平均每年安排5000元运营补助费用,根据区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对全区农村服务站的考核结果实施补助,每个站点补助期限为3年。

二、促进农产品网络销售

1.支持淘宝特色中国上虞馆、1号店特产中国上虞馆做大做强,提高平台影响力,对上述平台运营管理企业,其用于设备投入、软件升级、平台运营等方面的费用,每年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期限为3年。

2.对从事农产品、农资产品网络销售的企业或个体户,网络销售额当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3.对区内农业企业、农业生产基地、农业合作社开展物联网等信息化应用,给予其软件、硬件投入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加强农村电子商务配套体系建设

1.构建农村电子商务物流体系,解决农村快递配送难题。每年安排100万元,对通过公开招投标承担全区农村电子商务快递服务的快递企业,按照招投标文件给予适当补助。

2.鼓励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农村电商经营或创办电子商务、物流快递等企业,首次创业满1年,且经营情况良好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创业补助。对招用高校毕业生超过1年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电商企业,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

四、附则

1.设立2500万元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分5年统筹安排,从区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全额保障。

2.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补助考核依据的项目,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实施。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收入、服务收入除特别注明外,均以纳税申报额为准。

3.企业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或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一律取消享受当年度上述优惠政策的资格。

4.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服务业发展局、区财政局、区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原区委办〔2014〕44号《关于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与本政策条款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条款内容为准。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