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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虞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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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虞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8日

 

 

 

 

上虞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区政府《加快推进全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虞政办发〔2011〕335号)精神,巩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成果,规范农贸市场管理,提升农贸市场管理水平,决定开展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评价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管理目标

围绕“美丽上虞”、“平安上虞”建设,以提升农贸市场环境整洁、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服务满意为目标,积极推进农贸市场“两保一稳二化”(保安全、保供应、稳物价、标准化、信息化)改造,进一步健全农贸市场管理体系,落实管理责任,提升农贸市场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生活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管理范围

2016年开始进行管理评价,评价范围确定为:1.全区所有放心市场;2.城区所有具有市场登记证的农贸市场;3.乡镇所在地具有市场登记证的农贸市场(每个乡镇1家)。评价范围随着农贸市场提升发展的实际需要逐年完善调整。

三、组织机构

农贸市场长效管理评价工作在区农贸市场提升发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区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商提办”)组织实施。

四、管理内容和方法

按照《上虞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评分标准》)要求,对参评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环境秩序、设施服务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安排评价9次,采取日常评价和年度总分排名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商提办”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增加评价次数。

(一)日常评价

1. 暗访测评。暗访测评一般每年8次,一般每季度各2次,由中介机构以暗访形式进行,对照《评分标准》,通过实地考察测评,现场拍摄取证等多种形式,自行组织对农贸市场的测评。负责测评的中介机构及时将测评结果报“商提办”。暗访检查还需参考各项创建工作,相关市场在上级的平安暗访、卫生城市创建、文明指数测评等各类创建工作中被扣分的,该项要相应扣分,每次每项扣1分,同样问题第二次被通报的,加倍扣分。

2.年终检查。年终检查由“商提办”组织实施,“商提办”组织有关部门,邀请市民代表,以明查的形式按照《评分标准》,结合日常监管,通过实地检查方式开展,全面查验相关资料、台帐,综合评价市场管理水平。

(二)年度总分排名

评价结束后,“商提办”将各市场暗访测评、年终检查的得分,累计算出各市场的年度测评总分和年度排名,并根据测评结果由“商提办”提出初步的评审意见和获得补助市场名单,经区商品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提升发展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确定并正式发文。

市场近三年内发生重大食品事故和安全事故等情况;市场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恶势力情况;对不执行农贸市场长效建设工作要求,不服从职能部门指导管理,经职能部门书面提出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在各类城市创建过程中,存在严重影响整体创建的;消防部门挂牌督办未在期限内整改等方面情况,实行一票否决。

五、管理措施

(一)每次测评成绩,抄报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抄送相关市场。

(二)测评结果每半年在《上虞日报》公示,公示内容为:市场名称、本次测评得分、当前累计得分、所在乡镇(街道)、名次。

(三)每年根据测评结果,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对位列前1-3名、4-8名、9-16名的市场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获得补助的市场举办者应将补助款用于市场设施的完善和管理的提升。

平均测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不予补助。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市场参评率。各乡镇(街道)要重视农贸市场长效管理评价工作,要把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工作作为加强当地农贸市场管理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强化市场的日常管理,认真抓好宣传发动工作,督促指导市场举办者积极参加长效管理评价工作。

(二)认真对照标准,着力提升管理水平。各农贸市场举办者要积极参与、认真组织,配强市场管理人员,完善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要对照《评分标准》,逐一排查问题,制订评价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进行自查自纠,建立岗位责任制,加强内部考核,积极争先创优,切实推进长效管理。

(三)严格执行标准,督促提升市场管理。“商提办”要认真组织开展督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保证测评结果公正、公平,及时通报测评结果,对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督促市场举办者整改落实,确保市场管理到位。

(四)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分工负责,协调配合,按各自职责开展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市场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管理工作。

(五)加强财政保障,确保工作有效落实。区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的资金用于长效管理工作,主要用于市场补助、先进表彰、委托中介机构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具体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并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完善。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商提办”负责解释。《上虞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办法(试行)》(虞政办发〔2016〕5号) 同时废止。

 

附件:上虞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