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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农民增收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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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农民增收若干政策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7〕36 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更好挖掘农民收入增长潜力、拓展农民收入增长空间、培育农民收入增长动能,促进农民增收行动计划全面落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农民增收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农业主导产业的扶持

  (一)增加农民种粮收入。对水稻、大小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在90 元/亩的基础上,各地财政要稳步提高补助标准。继续实行早晚稻、小麦订单奖励政策,各地财政对早稻种植予以适当补助。对创建成为市级粮食高产示范方的经营主体每家奖励3 万元;对创建成为市级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示范区的经营主体每家奖励5 万元。对购置用于粮食生产的高新农机予以地方财政追加补贴(补贴机具类型和补贴比例按实际情况逐年调整)。提高粮食保险参保率,水稻、大小麦政策性保险补助在省定93%基础上,各地财政酌情予以追加。

  (二)增加农民蔬菜收入。对蔬菜生产园区内道路按不同标准给予每平方米30—55 元不等的补助,泵房每个补助3 万元,喷滴灌设施每亩补助600 元,集约化育苗设施床架每平方米补助60元;太阳能杀虫灯每只补助1500 元,对蔬菜钢管大棚和生产设施按省定标准上浮60%进行补助。对叶菜生产政策性保险按保费的90%予以补助;对列入省级品种目录的大棚蔬菜和露地蔬菜加大补贴力度,三年内农户保费自负比例下降至10%以下。

  (三)增加农民茶叶收入。被评为“绍兴市美丽茶园”的每家奖励20 万元;新行政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绍兴市著名商标”的,每件分别奖励50 万元、10 万元、1万元。对新购置的茶叶加工设备按2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 万元。创新茶叶延伸产品,发展茶叶精深加工,提取功能成分制成饮料、食品、保健品、添加剂的,每个新产品奖励5 万元。促进茶叶网上销售,通过电子商务销售本市生产、本市品牌的茶叶,本年度销售额到达1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5000 万元及以上的每家分别奖励1 万元、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茶企参加茶叶主管部门组织的展示展销活动,展位费给予补贴。

  (四)增加农民渔业收入。获无公害水产品双认证的单位当年每家奖励1 万元;创建农业部健康养殖示范场每家奖励5000元;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单位分别奖励50 万元、10 万元;获国家级原良种场、省级原良种场、省级水产优质种苗规模化繁育基地的每家分别奖励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获国家级、省级以上休闲渔业基地的每家分别奖励5 万元、3 万元。

  (五)增加农民果业收入。创建成为市级“美丽田(果)园”的每家奖励10 万元。对参加省级以上农产品展销会的水果企业,展位费给予补贴。

  (六)增加农民养殖业收入。创建成为省级、市级美丽生态牧场的每家分别奖励8 万元、4 万元。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生猪、能繁母猪、奶牛、鸡、鸭、鹅品种的县级财政补贴比例上升10—20 个百分点,农民负担比例下降到20%以下。

  (七)增加农民林业收入。对当年创建成为市级森林城镇、市级森林村庄的,分别奖励10 万元、5 万元。对列入省级、市级科研计划的香榧科研项目,分别奖励3 万元、2 万元;香榧参加国家级、省级相关展销评比并获得一等奖(金奖)的,分别奖励2 万元、1 万元。

  二、加大对农村新兴产业的扶持

  (八)发展农村生产性服务业。对通过市级认定的农机综合服务中心、农机作业服务中心每家分别奖励10 万元、5 万元。

  (九)培育发展乡村旅游(民宿)。创建成为省级农家乐集聚村的,配套奖补10 万元。对建设乡村旅游接待中心、旅游标识标牌、停车场等旅游配套设施,按投资额30%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十)鼓励发展农村商贸流通业。新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配送中心,按投资额的2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对市供销总社认定的农资经营店每家补贴2000 元,农村商贸服务中心每家补贴3000 元。

  (十一)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经商务部门认定的新建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每个补贴3000 元。对主要从事农产品销售流通的网店通过B2C 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突破1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 万元、3 万元、5 万元。对年销售额达到300 万元以上的自建农产品网络销售平台,按实际投资20%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加大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扶持

  (十二)鼓励发展家庭农场。被评为市级示范特色家庭农场的给予10 万元奖励。对支持10 人以上低收入农户建立生产基地、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且年带动销售额人均2 万元以上的家庭农场,按30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三)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新认定为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每家奖励5万元,认定为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每家奖励10万元。对经市级以上农业部门认定的农业全产业链企业每家奖励10 万元。

  (十四)推广农业科技示范。对创建成为市级农业物联网示范点的每个奖励5 万元,创建成为市级智慧农业示范综合区的每家奖励10 万元。

  (十五)扶持农业园区建设。对创建成为市级“美丽田园”的主体,每个给予10 万元奖补。对列入农业“双十大”工程项目的建设主体,按投资额的3%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十六)支持农业品牌创建。经农业部新认证的绿色食品,每只奖补2 万元;续展认证的,每只奖励1 万元。新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每只奖励1 万元;续展认证的,每只奖励5000 元。当年被评为全国绿色食品示范企业的,给予奖补4 万元。农业部或国家工商总局新认证地理标志农产品(商标)的,每只奖补5 万元。当年被认定为省级名牌农产品的,每只奖补3 万元;认定为国家级名牌农产品的,每只奖补5 万元。

  四、加大对农民就业创业的扶持

  (十七)积极引导返乡群体创业。返乡农民创办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1 年以上的,给予最高5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农民在市区创办个体户的可申请不超过30 万元的贷款,对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申请不超过50 万元的贷款,对五类重点人员(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给予全额贴息,其他人员给予50%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

  (十八)扶持来料加工业发展。对来料加工经纪人带动50人以上农户(其中低收入农户5 人以上)参与来料加工的,按加工费30—50 万元、50—70 万元、70—100 万元、100 万元以上四档标准,分别给予经纪人1 万元、2 万元、3 万元、4 万元奖励。对常年有50%以上农户从事来料加工或从业人数在150 人以上的专业村,给予10 万元补助奖励。

  (十九)支持农业科技人员创业。鼓励各类农业专业人才创办或领办科技服务实体,按《全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若干政策》(绍政办发〔2016〕111 号)落实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激励政策,促进成果转化,加快科技推广。

  (二十)加大对低收入农户帮扶。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全市经济薄弱村和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对低收入农户创业项目、增收项目和结对帮扶进行扶持。

    五、加大对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扶持

  (二十一)优化农村普惠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以优惠利率(基准利率及以下)向农民提供贷款,发生风险的,按贷款本金的30%予以补贴。对金融机构在建制村开设营业网点的,一次性给予建设投资额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二十二)加大项目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农民增收项目进行信贷支持,按照基准利率放贷的,根据项目类型财政予以10%—20%的贴息,对低收入农户创业项目实行全额贴息。

  (二十三)加强政策性保险服务。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增加地方保险品种,对主要农作物、渔业、畜禽产品的地方补贴,按品种在现有标准上逐步提高。

  本政策中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政策的,按最高一项执行,不重复补助或奖励,具体实施细则由各职能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各区、县(市)要结合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的配套细则,所涉资金按照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本政策从2017 年1 月1 日起实行3 年。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6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