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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 规定(试行)》的政策解读

【 文章作者:浙江省人民政府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9391 市社概况录入:网站管理员    责任编辑:网站管理员  】

    《浙江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于近日印发。现将有关政策情况解读如下:

 

     一、《规定》起草的背景及法规依据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农业部制定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综上,国家对限制使用农药(以下简称限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许可管理,授权各省制定限用农药的定点经营规定和布局。

 

    二、目的意义

 

    限用农药是高毒高风险农药,主要用于粮食作物,需严格控制并逐步退出市场。限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许可管理,落实专柜上锁、封闭摆放和储存、明示标志、专人管理等措施,对于从源头上加强限用农药的管控,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农药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主要解决定点经营布局如何确定、许可如何核发两个核心问题。

 

    (一)明确了定点经营布局。定点经营布局,我们充分考虑了控的要求和用的需求两个因素,提出了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以各县(市、区)所辖镇(乡、街道)数和粮食播种面积20万亩分别作为布局的两个基准数据,来确定各县(市、区)定点经营数量的最高限额,即粮食作物播种面积20万亩以下的县(市、区)按所辖镇(乡、街道)数确定,面积达到20万亩的县(市、区)在上述基数上增设1家,超过20万亩的每增加5万亩再增设1家。在具体布局上明确;“在最高限额控制范围内,限用农药定点经营的具体布局由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等实际情况确定。”给予县(市、区)充分的自主权,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等实际情况确定限用农药的具体布局,更贴近生产实际。

 

    (二)明确了限用农药经营许可的核发。限用农药定点经营是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明确限用农药经营许可按“自愿申报、严格标准、满额即止”的原则核发,并应当通过招标、抽签、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招标、抽签、摇号等方式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执行。同时,按照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的要求,将限用农药经营许可权限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委托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三)明确规定了限用农药经营行为的相关要求。《规定》第十条“限用农药经营者应当落实专柜上锁、封闭摆放和储存、明示标志、专人管理等措施。”第十一条“限用农药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农药经营购销台账制度,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如实记录《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并详细记录限制使用农药购买者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以及使用作物和防治对象等。”

 

    (四)明确了限用农药定点经营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规定》第十二条“限用农药经营者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需要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三条“限用农药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注销与公告具体工作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第十四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限用农药经营许可权限下放后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业务学习培训,开展定点经营、许可办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设区市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限用农药定点经营的监督管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限用农药定点经营最高限额和本行政区域内定点经营的具体布局,依法办理限用农药经营许可,加强许可发证后的监督管理。限用农药定点经营的具体布局和许可发证的办理情况,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送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五)其它。《规定》还设置了一些禁止性和鼓励性条款,第三条“鼓励和支持各地采取措施引导限制农药全区域退市。”第九条规定“未经依法定点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限用农药。”

 

    四、政策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7日浙江省农业厅印发的《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浙农政发〔2011〕2号)同时废止。”

 

    解读机关:浙江省农业厅

    解读人:陈军昂

    联系方式:0571-8669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