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融支持三农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3〕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融支持“三农”发展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5日
金融支持“三农”发展行动方案
为有效缓解农村有效信贷投入不足、农村金融产品少等突出问题,切实加强金融对“三农”发展的支持力度,按照“保重点、求实效”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金融支持“三农”发展五大行动方案。
一、低收入农户创业金融扶持行动
1.扶持对象:2013年列入全省低收入农户成效统计数据库的农户。
2.扶持内容:低收入农户小额创业贷款。每户可发放信用贷款不超过10万元。每年全市放贷约200户。
3.扶持途径:由有创业意愿并有创业能力的低收入农户提出申请,经当地村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地农办(社事局)、财政部门审核和推荐,由各地涉农银行机构按程序调查、授信并发放信用贷款。
4.扶持政策:适用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财政给予农户全额贴息补助;如出现风险发生损失的,财政按法院裁判文书或凭银行核销证明的实际损失金额的50%予以补偿。
二、带动农民增收金融扶持行动
1.扶持对象:吸纳农民30人以上或者吸纳和带动低收入农户10户以上的农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来料加工经纪人、农家乐经营户、家庭农场主等。
2.扶持内容:带动增收创业贷款。每单位可发放50万元以下的信用贷款,或者500万元以内的担保或抵押贷款。每年全市放贷约300家。
3.扶持途径:由扶持对象提出申请,各地农办(社事局)、农业、林业、供销、财政等相关部门会同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和推荐,由绍兴银监分局督促相关涉农银行机构按程序调查、授信并发放贷款。
4.扶持政策:适用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财政给予银行同期基准利率10%的贴息补助;如出现风险发生损失的,财政按法院裁判文书或凭银行核销证明的实际损失本金的30%予以补偿。凡是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且月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财政予以30%的担保费补贴;如出现风险发生损失的,财政按法院裁判文书或凭银行核销证明的实际损失金额的30%予以补偿。
三、扶贫重点村发展集体经济金融扶持行动
1.扶持对象:各地确定的扶贫重点村。
2.扶持内容:扶贫重点村发展集体经济项目贷款。每个项目按投入大小,发放500万元以内的担保或抵押贷款。每年全市放贷10个项目。
3.扶持途径:由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申报,各地农办(社事局)、财政等部门会同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和推荐,由绍兴银监分局督促相关涉农银行机构按程序调查、授信并发放贷款。
4.扶持政策:适用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财政给予银行同期基准利率20%的贴息补助;如出现风险发生损失的,财政按法院裁判文书或凭银行核销证明的实际损失本金的30%予以补偿。凡是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且月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财政予以30%的担保费补贴;如出现风险发生损失的,财政按法院裁判文书或凭银行核销证明的实际损失金额的30%予以补偿。
四、美丽乡村建设金融扶持行动
1.扶持对象:列入市级重点中心村、美丽乡村建设重点村、市级空心村整治试点村、省(市)级历史文化村落等的行政村。
2.扶持内容: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贷款。每个项目按投入大小,发放500万元以内的担保或抵押贷款。每年全市放贷20个项目。
3.扶持途径:由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申报,各地农办(社事局)、财政等部门会同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和推荐,由绍兴银监分局督促相关涉农银行机构按程序调查、授信并发放贷款。
4.扶持政策:适用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财政给予银行同期基准利率20%的贴息补助;如出现风险发生损失的,财政按法院裁判文书或凭银行核销证明的实际损失本金的30%予以补偿。凡是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且月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财政予以30%的担保费补贴;如出现风险发生损失的,财政按法院裁判文书或凭银行核销证明的实际损失金额的30%予以补偿。
五、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金融扶持行动
1.扶持对象:列入县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功能区建设的农业龙头企业或农业专业合作社。
2.扶持内容:现代农业“两区”建设项目贷款。每个项目按投入大小,发放500万元以内的担保或抵押贷款。对凡是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可发放100万元以内的信用贷款。每年全市放贷20个项目。
3.扶持途径:由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申报,各地农业、林业、财政等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和推荐,由绍兴银监分局督促相关涉农银行机构按程序调查、授信并发放贷款。
4.扶持政策:适用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财政给予银行同期基准利率20%的贴息补助;如出现风险发生损失的,财政按法院裁判文书或凭银行核销证明的实际损失本金的30%予以补偿。凡是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且月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财政予以30%的担保费补贴;如出现风险发生损失的,财政按法院裁判文书或凭银行核销证明的实际损失金额的30%予以补偿。
六、加强保障,合力推动
1.设立补偿资金。市、县(市)两级财政共同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涉农贷款呆坏账风险补偿、优质涉农项目贷款贴息补偿、涉农担保机构保费及损失补贴和对涉农银行机构工作考核奖励。其中市财政安排500万元,设立市级“三农”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重点用于市区各类项目的补贴补偿、县(市)级补偿资金总额的10%补助及对涉农银行机构工作考核奖励等。各县(市)也要安排相应资金设立“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2.建立工作机构。市政府成立绍兴市农村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农口副市长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绍兴银监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各地各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办,主要承担政策制定、工作协调、三农贷款项目汇总推荐和工作考核等职责。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3.搭建政银农对接平台。由市农村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年初对五大类金融扶持项目进行摸排、筛选和汇总,编制年度需要涉农贷款的重点项目计划。在每年召开的银农项目对接洽谈会上,统一向涉农银行机构进行推介,鼓励银行机构对大型项目发放银团贷款。
4.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银监部门年初要制定年度涉农贷款计划指标,并分解落实到相关涉农银行机构。各涉农银行机构要加大对三农项目贷款的支持力度,新增涉农贷款增幅要高于当年新增贷款增幅,特别对推荐的五大类涉农项目,要及时安排信贷额度,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适度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鼓励信贷员积极放贷。同时,要简化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缩短信贷办理时间,提高存量贷款周转速度,权限内3个工作日内完成转贷。
5.充分发挥农业信用担保机构作用。全市农业担保公司要逐步增加注册资本金,增强融资担保能力。市财政逐年对市金桥农业投资担保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公司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建立多种形式的信用担保机构,构建县市联合的投资担保体系。全市各类涉农银行对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开展的涉农项目的担保业务必须予以认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情况下不得对其提出其他限制条件。全市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必须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优先为涉农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月担保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1.5‰。鼓励其他担保机构积极开展涉农项目的担保,涉农项目担保业务享受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同等待遇。
6.建立扶持政策落实机制。建立奖补资金审核、下拨机制。每年年终,由涉农银行机构上报上年度五大类扶持贷款发放情况、贷款损失情况及贷款贴息情况,农业农村各职能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对财政奖补金额、条件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简化手续,提高拨付效率,及时足额拨付。
7.加强督查考核。市农村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年度涉农贷款银行考核方案,作为对金融支持“三农”工作考评考核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农办、市农业局、绍兴银监分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使用进行有效管理。绍兴银监分局每季度对各涉农银行机构放贷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通报;年底牵头对各涉农银行机构执行指标情况进行单独考评,并将考核结果列入市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中。市政府每年对任务落实好的涉农银行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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