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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区委办公室 上虞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补充政策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加快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补充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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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虞区委办公室 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快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补充政策意见》的通知

市委办〔2013122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关于加快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补充政策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作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31号文件)的补充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虞区委办公室

上虞区政府办公室

2013910

关于加快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补充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拉动内需,促进消费,加快我市商贸服务业转型提升,扩大浙东新商都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特制定本补充政策意见。

一、扶持市重点商贸企业发展。在本市注册的五星级酒店、上年纳税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和经营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市场确定为重点商贸企业,给予期限为三年的专项政策扶持,并实施动态管理。

1、对市重点商贸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留市贡献部分全额,房产税地方留市贡献部分减半,予以返还奖励。

2、鼓励重点商贸企业扩大宣传推介,对重点商贸企业用于广告宣传、活动推介方面的支出,给予20%比例的补助,单次补助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全年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商贸服务业企业实施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对商贸服务业企业实施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产业链建设的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商贸企业加大技改投入,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市委〔201231号文件执行。

四、鼓励专业市场培育经营户,对市场内每新发展一家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市场业主1万元。

五、其他事项。

1、本补充政策意见所需涉税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单独保障,其余奖励资金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

2、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补充政策意见条款和市内其他相关政策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本补充政策意见自201311日起执行,由市服务业发展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