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的位置: 绍兴市上虞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 政策法规 >> 浙江省 >>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 文章作者:浙江省人民政府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6245 市社概况录入:网站管理员    责任编辑:网站管理员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财政政策引导
  1实行增值税(地方部分)当年增收额财政奖励政策。2017—2018年,省政府给予市、县(市)政府地方部分增值税当年增收额5%的财政奖励。
  2实行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奖励政策。对丽水等29个加快发展市、县(市)和海岛市、县,省政府实施与其第三产业地方税收挂钩的收入激励奖补政策。除加快发展市、县(市)和海岛市、县外,省政府对杭州等30个市、县(市)政府按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当年增收额的10%给予奖励。
  3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收收入增量返还奖励政策。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增收上交省当年增量部分,全额返还所在市、县(市)。
  二、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作用
  4优化产业类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产业类财政专项资金逐步退出竞争机制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主要用于公平竞争环境营造、公共服务(产业链)平台建设、产业转型发展试点示范以及企业科技研发等。
  5实行振兴实体经济财政专项激励政策。整合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和新增财力,设立省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资金。2017—2019年,省政府每年安排18亿元,3年统筹安排54亿元财政资金,在2015年规上工业总产值超过500亿元的36个工业大县(市、区)(宁波除外)中,以企业和产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指标为重要依据,通过竞争性分配程序,选择18个工业大县(市、区)开展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试点,连续3年时间每年分别给予1亿元财政专项资金奖励。3年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结束后,对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县(市、区),相应扣回财政资金。
  三、更好发挥政府产业基金作用
  6加快推进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根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按照创新链不同环节需求,加大政府产业基金对实体经济发展项目以及重大科技基础研究、重大科技攻关、重大科技示范应用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产业基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我省实体经济,加大对我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力度。2018年上半年,全省政府产业基金规模力争达到1000亿元以上,通过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力争撬动10000亿元左右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
  7加快推进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实质性运作。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天使投资、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和并购重组等各类基金集聚发展,加大对实体经济企业股权投资力度,激发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
  四、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8落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简化优惠办理手续,全面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和分红、技术服务和转让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
  9严格贯彻国家清费减负政策。落实好国家政府性基金减负政策,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落实好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负政策,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和省明确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涉企收费项目,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转为经营性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
  五、支持企业增强创新发展能力
  10积极推广应用创新券,鼓励和推动各类创新平台与载体为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服务,推进省市县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各市、县(市、区)政府在创新券省奖补政策支持范围内的服务支出,省政府将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实绩给予奖励。同时,根据开放、共享、实效的原则,省政府对省级创新载体在政策支持范围内不超过上年度实际兑付总额的30%部分给予补助。
  11提升首台套产品财政扶持力度。省政府给予获得年度国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单位100万元—300万元奖励,给予获得年度省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单位50万元—100万元奖励,并对重大成套设备生产企业的首台套设备保险费用支出给予补贴。2017年起,对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在购买首台套产品保险时,保险费用的80%由省财政承担。
  12强化政府采购示范作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其他公平竞争的方式,择优将新能源汽车以及浙江制造、浙江品牌的汽车列入全省公务用车协议供货范围,鼓励机关事业单位、执法执勤单位、高校等采购公务用车时积极选用。
  13实施“浙江制造精品”首购制度。对经省经信委等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浙江制造精品”,实行首购制度。
  宁波市要结合自身特点和财力状况,自行制定和优化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财政政策。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1日印发